2013年12月7日 星期六

4-3-0 第三節、審判與行刑

4-3-0 審判與行刑
4-3-1 軍法處的震撼
[們終脫離恐怖又殘忍的調查機關保密局而被送到軍法處。軍法處是關鍵性的決定我們的死活的一關。大多人都抱著希望釐我們回去的日子越接近。我們同案都收押於看守所東所第一區。每一人都要向門口的獄吏登記。那獄吏很仔細的記錄每一個人臉部與身體特徵並把每一個人照相。事後聽說要槍斃人時他都親赴刑場一個一個照相存證。我看到他把每個人的犯罪類別註明為「匪犯」。那是最嚴重的定位,以後不是被殺就是被長期的關。頓時我們被灌注的「寬大政策」幻滅。我預測到在這裡收押的多數人將不能活著出去。我被收押於第一區第16房。我從同房人聽到國民黨對於異己「執法」的嚴厲,到走火入魔的程度,幾乎天天有人被叫出去槍斃,有時一人、有時兩人、三人乃至十多人、有時竟有幾十人。且普通一進來軍法處大約五六個月後就被判決,判死的一判決立即槍斃,也就是說很多人來這裡後只剩短暫時間的餘命可活。

4-3-1 所謂秘密審判
所謂軍法審判完全採秘密審判,不許有律師辯護。事實上審判只是一個形式。在調查機關已經取好口供,要定何罪預先已決定。口供都是嚴拷與欺騙之下取得的,要反供也沒有用。審判普通極短時間就完,接著要等判決。審判官費盡腦汁做好的判決書都要一一呈給蔣介石,聽他做最後裁定,而每件案件幾乎都會被再加處刑的厲度。很多時後都由徒刑改為死刑而再重寫判決書,名曰更正判決。一個人的命運就這樣草率的決定。他受審時從頭到尾都沒有表示意見的機會或對自己的案情做辯護而很多就這樣被屠殺了事。

4-3-2 祕密審判下的法條的亂引用
我對於辦案過程國民黨一稍有情節則拼命的牽強附會亂引用法條做無限的擴大解釋,本來按照法條不屬於死刑範圍的也盡判以死。譬如被認為是參加叛亂組織而有什麼「行動」則以「意圖顛覆政府而已著手實行」為由幾乎都被處以死刑。但這裡所謂的「行動」只不過是擔任組織上的小組長、書記、委員等職位,或有開過會,談過什麼話,或者介紹過其他人參加組織罷了。此種行為他並非牽涉到暴力,故以此非暴力的「行動」作為處死的理由太講不過去。
然而白色恐怖處罪隨時間經過越趨嚴厲,1950年開始時還似有原則,譬如吸收過一兩人入『叛亂』組織,或當過該組織的書記小組長等職務還不致於被處死的,後來只要參加組織而吸收過人,或當過該組織的書記,小組長等職務,資以被國民黨當為把柄的大都被處死。白色恐怖過程處罪隨時間經過而趨重。更後來只要被認為參加組織,或只因借宿過給涉案人或給過小額的金錢就被認為犯法而被處死。
但更後來國民黨的辦案的發展愈加荒唐,只要一個人被認為參加判亂組織,根本就不必有當小組長、書記或有沒有吸收別人等「行動」,一概處死刑。國民黨的「法辦」根本就不必合不合法條。他們直接了當露出面目都硬判以死。按大約1952年以後所抓的,認為有參加叛亂組織的本來於1950年51年時判五年、十年的,後來只要被認為參加組織的幾乎都處以死。這就是我在國民黨的所謂法辦說根本就是以法律為幌子做不人道的政治謀殺。我耿耿於懷於判刑不當而化了很多版面在「祕密審判下的法條的亂引用」「判刑行情的高漲」加以論述,試圖和國民黨講道理的,根本就在白費氣力。因國民黨不是真正在法辦,甚至也不是憑其「惡法」在辦,祇是在處死的預設目的下利用假借法律找藉口而已。判刑後來荒唐到一個人根本就沒有參加組織,不知情的去參加聽所謂反國民黨者的談話。只是這樣就被認為有參加叛亂組織,適合根據五條判刑。更荒唐的是看他聽這種談話好幾次,若聽了一兩次還認為是案情比較輕微以聽參加叛亂組織判5年.10年等但若聽了比較多次,如四次五次就認為已達到意圖推翻政府著首實行的範疇而已觸二條一項為由判處死刑。如此根本就無法再加無法,真是無法無天。如果知道國民黨當時的政策是殺人為原則,儘找藉口以殺,則知為何他們判刑一點也沒有規律。而雪上加霜的是,後來檔案解密,能看到當時判案的內幕才知道每個案件都需由蔣介石定奪,而一到他手裡根本就亂判一起,沒有任何規則,更使判決脫序。

4-3-2A國民黨的定罪根本就沒有法條不法條的概念
國民黨的定罪完全不按牌理,不僅亂引用法條,根本就沒法條不法條的概念。我在前文對此做批評,指責其不法性。但後來發覺,我的批評只是徒勞,法條只是使其判決帶有法律外觀,根本就不在乎合與不合。1)如何定罪只靠審判官之一念,2)判罪不按照判例也沒有基準,同樣情節,所判常不一樣,3)判罪越重,越表示對黨國的忠誠。故隨時間經過,所判越重,4)不管法理上站得住或站不住腳,以判死為最高原則。5)已引用過的口供以後常被節外生枝,作為重判的依據。
國民黨的定罪最嚴重的情形是每個案件最後都須經過蔣介石的定奪。其時他只憑他一己當時的情緒,胡亂裁奪,他腦理根本就沒有法條,不在乎合不合乎法條。那才是可怕。我在本書其他地方舉幾個例子對此有詳述。

4-3-3 我屬於鍾國輝案
我案件上屬於台北市案該案主要成員於五月間被捕而於1950.11.28判決被殺的殺被關的關趕不到火車的互相不認識的幾個人被集在一起成一案。和我一起成為一案「同案」人一起判決的情形如下;鍾國輝(基隆中教師),死刑,李旺輝15年;我、周子良、黃清淵、梁良齊、張昌華、葉瑤瑞各12年。同一判決書裡還有:陳顯德判「知匪不報」7年,楊榮山、徐立、陳文溝、李瑤香等無罪感訓。我門同片決書被稱為同案而被稱為鍾國輝案。但事實上我從不認識案首鍾國輝,也不認識同案件的任何一個人。3-3-4 案件名稱
國民黨所法辦的人數極多,同一個案的關係人不一定可同時抓到而同時辦理。即使同時或前後抓到可同時辦理的,常因辦案的方便上必須分著幾批或幾個案件辦理。我們總把在同一判決書一批辦理的稱為一個案件。一個案件的人數總不一定,有時多人,有時只有一個人。
案件名稱,主要是國民黨為區別方便或為表示其輝煌成就,給固定名稱呼某一案件。名稱取法或者以地區,如台北市工委案、基隆工委會案等;或取所屬團體,如、鐵路案、郵電案等;或者看所犯案情,如光明報案;或者取判決書頭一個人的名字,如台中張伯哲案,雲林郭慶案等。我所屬案件是集不相關案情的人在一起的。我雖原屬台北案,但我被判時台北案已被判過,我就被置於把幾個互不相屬案件的人集在一起而成的一個案件,而我們的案件因排頭一個是鍾國輝,就被稱為鍾國輝案。所以若有人問我我所屬的案件,我若答說是鍾國輝案,他一定弄不清楚。但我若說台北案他就清楚了。再說學委案的構成分子不一定都是學生,如黃華昌與李森就不是學生;同樣的,屬鐵路案的王康旻不是鐵路局的人。黃、李、王不過是由各該案的關係者所牽連出來而屬各該案的。

4-3-5 組織有工委會關係的與民主自治同盟關係的
軍法處的判決把叛亂組織有時稱為工作委員會,有時稱為台灣民主自治同盟,實使人困惑。依我的了解兩者根本就沒有差別,同是反國民黨的地下工作組織,應是一元的同一個系統的。普通工委會指中共派蔡孝乾來台灣所組的反國民政權的地下組織,一切地下運動連民主自治同盟都歸於其統攝與指揮。台灣民主自治同盟據悉是謝雪紅逃離台灣,經香港赴北京時在香港所組。她人在大陸若要她由大陸遙控指揮不切實際,是不可思議的。且既然是同樣要推翻國民黨的地下組織,若成為兩個系統也違反常理。事實上我門知道工委會有統一指揮系統,民主自治同盟不聽有相同系統後來才知道原來以兩個系統發展是出於蔡孝乾之意,把工委會做為正組織而把民主自治同盟做為副組織或外圍組織,而都歸於他的單元領導與統攝。
國民黨對於兩個系統的處置都完全一樣,幹部以死處置,所判徒刑的輕重也一樣。看不出對前者判得比較重,對後者比較手軟的跡象。惟蔣介石死後曾經對叛亂犯有所疏散時卻給兩者做了區別,對後者可疏散釋放時對前者卻不適用。如被以二條一項判刑的,若牽涉到中共或工委會關係則不給適用疏散辦法,而牽涉後者的則給適用。盧兆麟等被認為屬後者,被適用而獲釋了,林書揚等被認為屬前者,沒有被釋放。林書揚等雖終究被釋放,這一點的差別卻相差約十年時間,盧兆麟被釋放約十年後林書揚與李金木才被釋放。

4-3-6 極為慘忍的「床舖通刑場」
被抓的人極多都是夜間在家睡覺時被捕了後,送到調查機關受酷刑或被騙取口供而轉到軍法處做所謂秘密審判。然後由審判官很快決定如何判決後呈給蔣介石批示。那時很多時候再被加重處刑的厲度。然後由法庭宣布判決。若判決是死刑,立即押赴刑場執行。按照國民黨的規定,一個人還沒判決以前不能和家人親友接見。但當他們一判決就立即押赴刑場處死,根本就沒有機會再見到家人。他們一個個莫明其妙的夜間睡眠中被叫醒帶走,經拷打,被騙口供,直送到此鬼門關軍法處。怎會料到床舖通刑場」,「床舖就直通刑場乃至陰間」。這些人一被抓就沒有再有回家或看到他們親人的機會,當他再回家時已變成屍體。他們一被逮捕就從這個世界一直通到另一個世界去。
國民黨對待政治犯就是一連串的殘忍對付的集大成。苦刑逼供,整個辦案期間不當一個人看,加上莫須有的罪名,逕自送去刑場處死。國民黨的殘忍是有名的,要殺一個人還給最大的痛苦,最不人道的待遇,世界上不得見其比。他們要殺一個人甚至還給最難堪的死刑的方法。我名之曰「床舖通刑場」,成為國民黨之再一個罪惡!

4-3-7 刑場馬場町
馬場町成為國民黨政府來台後作為槍斃政治犯的刑場,雖也偶而有政治犯以外的人在那裡槍斃,而其惡名一躍響亮於中外。那是位在淡水河支流新店溪溪旁一個空闊的河邊地,隔溪與永和相對。地旁築有堤防作為道路之用。
行刑的卡車隊由軍法處出發,徐徐開到目的地由堤防而下坡,把人犯由卡車踢下,喝其跪下,行刑的憲兵則迫不及待的用卡賓槍由背部近距離的射擊處死,數以千計的愛國的熱血青年被國民黨政權處死於此。
馬場町因日治初期此地被作為賽馬的馬場而被如此命名。町是一個行政地區之名,相當於街的意思。太平洋戰爭時期賽馬不流行,開闢為小機場,故又名南機場而沿用至戰後。我中學時正值戰爭最激烈時,學校幾乎停課而我們大部分時間都被調用作工、南機場是我們常去的地方。說是機場,本為小飛機而利用,但在我記憶裡我到那裡做工中,只看到幾次的似是過時的戰鬥機的小飛機降落與起飛而已。因此平常與其說作為機場使用倒不如說是利用作為偽裝機場。整個場地有多座泥土做的飛機壘堡,裡面各放一架用竹子做成實物大的假飛機,做得唯妙唯肖的企圖欺騙來空襲的美國軍機。但美機好像從不上當,因我沒有親眼看到,也沒有從別人聽到曾發生過錯誤攻擊的場面。
馬場町由於國民黨的關係而變得如此有名。聽說馬場町作為刑場使用至大約於1954年後則不再作此用途使用,以後國民黨在新店安坑建正式的刑場。幾十年後國民黨恐怖時代過去,在馬場町址建馬場町紀念公園,於2000年8月26日落成,供後人憑弔當時為愛國愛鄉而被殘殺的無數人們。
然而後來聽說國民黨的行刑雖說是在馬場町執行,其實國民黨才不會那麼規矩地一定在一個地方行刑。雖主要在那裡執行,但也常在離不遠的河邊執行。據行刑方盛時還沒被補的國防醫學院難友說,1951年4月間槍斃蘇藝林等十七個人就在古亭國中背後的溪邊,離馬場町只有幾百公尺遠的地方執行。國民黨憲兵的槍斃行刑隊只要有空地就便宜行事的執行,不一定在特定的地方,更不會如某政治受難者團體的主導者所說的土堆神話般還要在馬場町的特定一小塊地方做。不僅如此,更不會像該神話說執行後流血滿地,當局則那麼規矩那麼有人道的由他處剷土來蓋住,如此反覆竟成為一個土堆。
蔣介石威權統治結束約半世紀後的現在,馬場町政治犯的刑場成為歷史,在那裡建立了馬場町白色恐怖紀念公園。要建該公園時我們極力主張留存該土堆供後人憑弔,這就是為什麼馬場町做紀念公園時,我們特地要求施工單位留存該土堆之原由。我們雖知道這不是真實,事實上那土推是大約十年前國軍為爬上爬下的練兵之用而由他處搬土來作成的,但我們不希望傷害製造該神話的人而暴露真實,將錯就錯的主張保存該土堆。

4-3-8 說是在馬場町,很多就在其周圍執行
執行死刑自1949年後與以前說是由憲兵第四團在馬場町執行,一直至1954年安坑建第二刑場興建其後改在那裡執行。事實上在19513.4月間開始不一定限於馬場町執行。除憲兵第四團外,憲兵第八團執行的機會增大。以後的行刑由憲兵隊第四團或第八團兩團之一執行,且上級發佈執行命令時已指定好由哪一團執行。下執行命令時除告訴執行人數外也告訴執行時間或詳細執行地點。執行時間普通一清早為多,大概在四五點至七點中間最多,也偶而有下午執行的。處死人有幾個人就派幾個憲兵去押人。他們使用美援的十輪大卡車押送,一到刑場就執行。若由第四團執行很多時候在馬場町執行若由第八團執行除了很少在馬場町外更多時候都在馬場町同岸的新店溪上流或下流執行,甚至越過川端橋而利用對面永和的溪邊。我從後來被捕的國防醫學院難友聽到蘇藝林案就是在國防醫學院旁的新店溪邊槍斃。就如此整個新店溪兩岸都以鮮血污染殆盡。刑場首先在馬場町,更嚴格說是馬場町與其附近。後來約於1954年後改移於安坑的安華路。推想陳行中等軍監屠殺案與吳聲達等綠島屠殺案的一共合起來29名就在安坑執行。

4-3-9 刑場改遷至安坑第二刑場
五○年代初不知被利用殺多少人的馬場町刑場,於1954年光景「功成身退」,其後則改遷去安坑。安坑蓋了頗為現代化的鋼鐵水泥的國防部軍人監獄。刑場就設於軍人監獄靠近公館崙,由通往那裡的馬路往分路進去不遠的地方。照一般的慣例刑場隸屬於監獄,如此地緣上成為一貫。那裡現在作為新店市第三公墓,建滿墳墓。我與許貴標等人於幾十年後的20005月間去看,已見不到過去刑場的痕跡。
刑場用地聽說向民間租用。興建時由當時的軍法局長包啟黃親手監督,但聽說第一個在此刑場被槍斃的正是興建人的包啟黃,真是異常的巧合!但包是否頭一個在那裡被槍斃的我不敢確實的說定。包啟黃利用軍法局長的職位無惡不做,對軍法受刑人的太太加以騙財、騙色那位太太忍無可忍,當蔣介石座車在中山北路被火車平交道擋住時忽然躍出而向蔣介石告狀。結果包啟黃被判死刑而在此刑場執行。聽說鹿窟案的人,張璧坤等以及綠島案件的與軍人監獄案件的被殺的人都在這裡執行。

其後政治犯的槍斃都在此刑場執行,而以每禮拜二、五作為執行日。刑場周圍建有環繞著的馬路,一次執行大概同時執行兩三個人,此時載有受刑人與行刑人的車子與尾隨著用為載屍回返的小貨車所構成的車隊開進該環繞著的馬路來,接著把人由車上押下,隨即每三個行刑的憲兵用卡賓槍同時射擊一個受刑人。然後檢察官驗屍看看是否已氣絕,不然則補一槍至完全氣絕,然後照照相而把屍體拋進尾隨的那輛小貨車上而由那貨車運去極樂殯儀館。軍法處本來地處台北市精華地帶青島東路,但在此前後遷至景美秀朗橋旁邊,與新的刑場互相呼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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