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2月7日 星期六

第三節、審判與行刑-續

第三節、審判與行刑-續
4-3-22 軍法處其後的有名無實的「法律包裝」
我在我書寫過:軍法處在其所謂法辦開頭沒有法章的亂搞一起的,後來為社會的觀瞻採取了某種程度的「法律包裝」,諸如初判後可上訴,指派公設辯護人給辯護等等。這些是徒有其名的,換湯不換藥的東西,後來證明全然是騙人的。我把此說為「法律包裝」。軍法處判刑後把判決一一地規定要呈給蔣介石,中間所經過的參謀總長等幕僚總再給添加意見,絕大多數都是再加罪而很多是至死的。到了蔣時蔣總又給七添八加,於是幾乎每個原始判決需做「更正判決」說是有了某種改革,這些步驟一切照舊,一點也沒有改變。其「法律包裝」全然是有名無實的。
我更在「法律包裝」項下提到「上訴與加罪」問題而寫道:很多人接到判決書看到所判的荒唐無稽與嚴厲總目瞪口呆,不相信國民黨沒有法律概念到竟如此判,對此沒有道理的判決覺得很不服氣而總想上訴,一面訴之國民黨更正其錯誤,一面討回公道。頗有多人如此做,但在重新判決回來的時候大都被判得更重,有的被改成死刑。改成死刑的立即執行,無法再上訴。加長刑期的更不服氣的再提出上訴,但在判回來的經常是更加嚴重到甚至重到死刑。當局似認為被告對於原來或再度所判的竟敢表示異議,就給顏色看,或提出上訴時正好國際情勢對國民黨不利或發生對國民黨不舒服的事件。如蔣經國訪美遇到暗殺未遂的事,於是就對上訴人出氣。改判死刑就是最好的出氣,反正國民黨本來就不把老百姓當人看,奪走其生命如同兒戲。因此當一個人要提起上訴,旁邊的人,如關在同房間的人,總規勸那個人放棄其念頭。國民黨的上訴竟與加罪同字!
至看到檔案解密,判死刑的,始終如一,一定讞立即執行。白色恐怖開始軍法審判一開始就如此做,自始至終還不是這樣,哪裡有上訴的機會。因此看起來所謂上訴與加罪只適合於原先沒有判死刑的。若原先判死刑的,旣要立即執行,哪裡有機會上訴?因此國民黨的所謂法裝範圍極小。

4-3-23 上訴與加罪
很多人接到判決書看到所判的荒唐無稽與嚴厲總目瞪口呆,不相信國民黨沒有法律概念到竟如此判,對此沒有道理的判決覺得很不服氣而總想上訴,一面訴之國民黨更正其錯誤,一面討回公道。頗有多人如此做,但在重新判決回來的時候大都被判得更重,有的被改成死刑。改成死刑的立即執行,無法再上訴。加長刑期的更不服氣的再提出上訴,但在判回來的經常是更加嚴重到甚至重到死刑。當局似認為被告對於原來或再度所判的竟敢表示異議,就給顏色看,或提出上訴時正好國際情勢對國民黨不利或發生對國民黨不舒服的事件。如蔣經國訪美遇到暗殺未遂的事,於是就對上訴人出氣。改判死刑就是最好的出氣,反正國民黨本來就不把老百姓當人看,奪走其生命如同兒戲。因此當一個人要提起上訴,旁邊的人,如關在同房間的人,總規勸那個人放棄其念頭。國民黨的上訴竟與加罪同字!

4-3-24 白色恐怖處罪隨時間經過越加嚴厲
白色恐怖過程的處罪,1950年間白色恐怖審判初期還似有原則。譬如吸收過一兩人入『叛亂』組織,或當過該組織的書記、小組長等職務,還不一定被處死的。但只過一二個月後處罪就嚴厲得多只要參加組織而吸收過人,或當過該組織的什麼職位資以被國民黨當為把柄的大都被處死。白色恐怖過程,處罪隨時間經過而趨重。再後來,只要被認為參加組織,或只因借宿過或給過小額的金錢給涉案人則被認為嚴重犯法而處死。
國民黨的辦案隨時間經過愈加荒唐,走火入魔,一個人只要被認為參加判亂組織,根本就不必有什麼職稱或吸收過人沒有一概處死。國民黨的「法辦」根本就不必合不合乎法條,直接了當露出面目都硬判以死。大約1952年以後本來被認為有參加叛亂組織的判五年、十年的,後來幾乎都處以死。這就是我說根本就是以法律為幌子做不人道的政治謀殺。我耿耿於懷於判刑不當而化了很多版面在我書「祕密審判下的法條的亂引用」與「判刑行情的高漲」加以論述。後來想起來根本就在白費氣力。事實上國民黨不是真正依法辦理,是在處死的預設目的下假借法律找藉口而已。後來一個人根本就沒有參加組織,只是不知情的去聽「」反國民黨的談話「」就被認為有參加叛亂組織而根據五條判刑。更荒唐的是看他聽這種談話幾次,若聽了一兩次,認為已參加叛亂組織而判5年乃至.10年。但若聽了四次、五次就認為已達到意圖推翻政府著手實行程度而判處死刑。真是無法無天!按聽幾次是量的差異問題,怎麼兩三次還屬第五條徒刑的範圍而四五次就跳躍於非處死不可的二條一項的範圍?

4-3-25 自首人的義務包括抓到「案首」--抓不到人就抓家屬報復
國民黨抓人抓不到就常代抓其父親或其他家人報復,以逼本人出來投案。此時即使抓到原來要抓的對象,往往不把人質放回而仍然給種種藉口處以罪。張壁坤的父親張其德就是如此。壁坤被抓到而被處死,張父卻以包庇罪而處十年徒刑。張父為救其子企圖減輕他的罪,編一故事說壁坤沒有出來自首是因為他叫他不要出來自首。張父因而被判十年徒刑。原來另一受難者黃嘉烈被抓時,黃的父親為救其子替他兒子脫罪說他沒有出來自首是因為他叫他不要出來。張父就想學黃父。黃父沒有救成其子而其子仍被槍斃,但黃父沒有被處罪,張父卻被處罪。吳克泰父親也因抓不到其子被抓去。其子跑到大陸抓不到,他被判年×徒刑。國民黨抓不到人抓家屬替罪的例子聽說還頗有幾個。

4-3-26 國民黨的處罪完全不按牌理
國民黨對於所謂叛亂案的定罪,我們被捕的難友被處置的條例主要有:二條一項,第五條,資助或包庇,第七條知情不報,第九條宣傳。其中牽涉到死刑的主要有二條一項,第四條。但國民黨在定罪時完全沒有一定的標準,或說不按法條或牌理出牌。我在前文常對此做批評指責其不法性。但後來發覺我的批評只是徒勞,他們只是使其判決帶有法律外觀,根本就不在乎根底合不合乎法律。1.如何定罪只靠審判官之一念,2.判罪不按照判例也沒有基準,同樣情節判的結果常不一樣,3.判罪越重越表示對黨國效忠度大,故隨時間經過,所判越重,4.不管法理上站得住或站不住腳,以判死為最高原則。5.已取得而引用過的口供以後常被節外生枝地作為重判的依據。
在國民黨的如此原則下沒有所謂按照法條與否的問題。譬如1949年或1950年判以二條一項的,所謂參加叛亂組織著手實行,如當支部書記或委員,吸收一兩名參加組隻的,不一定判死,而常判15年徒刑或無期徒刑,但過了1950年進入1951年,幾乎都不例外的判死。其後更是參加了組織的人若勸別人參加組織,成不成都判死。更在1952年後只要本人被認為參加組織,幾乎都逃不掉被判死。我在字裡行裡常抱怨說時間經過判決越嚴厲。如此,國民黨的判罪根本就以謀殺為目的的味道越重,既有既定目的,再想藉口把其屠殺合理化而已。我們看到那個地步,再也不去關心他們的審判是否按照法條,判例,是否合理的問題。國民黨把參加組織的人殺盡後,最後走火如魔,為要入罪更多的人,只要去聽過「匪徒」演講或參加過他們會議的人就認為是參加叛亂組織而主要以第五條治罪;不是「匪徒」勸人聽演講,或「匪徒」參加會議的人就被認為本身參加叛亂組織而已著手實行處以死,或非「匪徒」聽演講或參加會議次數多,就被認為參加叛亂組織而已達到著手實行的程度而都以二條一項治罪。如此後期的很多被第五條、二條一項治罪的人根本就是未曾真正參加組織而被硬套帽子被處刑的人。
以第四條治罪的受難者為數不少,其治罪可更不嚴謹。1950年剛開始軍法審判時以此條判處死的有屬台北案的謝桂林。聽說他資助的金額還大。其餘多人以此條例被判,幾乎以徒刑為限度。如劉明、莊泗川、李天生、李曉芳等。後來所謂資助匪徒的金額都極少,但判刑卻很重。資助小額到幾十元或幾百元就常被處到10年15年的徒刑,而當把文書送到蔣介石定奪時很常被改為重到死刑,如原判15年的李順法、吳某守。事實上所資助的所謂匪徒很多都是有朋友關係的人。根本就不知道他和匪徒有關係或本身屬於匪徒。

4-3-27 判死附帶沒收財產

國民黨以二條或四條判決,除處死或處徒刑外,附帶的沒收財產。極端的例子是,給他人像幾十元的小額金錢,或借住過別人,就以第四條判刑,而事實上被判罪的人,往往不知道所資助或給借住的其朋友或所認識的人是所謂「匪徒」。國民黨好像很樂意沒收財產。然而他有權擅自沒收憲法所保證「人民有財產權」?被沒收的財產,若是犯罪所得,我們就難於質疑,但都是祖先遺留下來的。國民黨有什麼權利搶奪?據我所知,世界上不曾見到沒收政治犯財產的例子。國民黨的反人道,實達到了 極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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